打包貸款的賬務怎么處理?
(一)發放貸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存款”等科目;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取利息時,借記“單位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貸款時,借記“存放境外同業”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應對打包貸款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于不能收回的打包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打包貸款的余額。
打包貸款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1.打包貸款是一種裝船前短期融資,用于滿足出口商在信用證項下備貨裝運的短期資金融通。使出口商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辦理采購、備料、加工,順利開展貿易。
2.還款來源為信用證項下出口收匯,有開證行有條件的信用保障。
3.屬專項貸款,貿易背景清晰,適合封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