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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主要有三類:一是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二是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2、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3、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擴展資料公開招標方式體現了市場機制公開信息、規范程序、公平競爭、客觀評價、公正選擇以及優勝劣汰的本質要求。
5、公開招標因為投標人較多、競爭充分,且不容易串標、圍標,有利于招標人從廣泛的競爭者中選擇合適的中標人并獲得最佳的競爭效益。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其他有關部門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符合招標項目規定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受所在地區、行業限制,均可申請參加投標。
7、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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