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法律法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2023-06-09 02:24:24來源:城市網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


【資料圖】

2、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3、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4、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

5、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

6、“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7、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8、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9、因此,單單以戶口來決定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兼顧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有失偏頗。

10、實際應分類考慮,主要應落實到《物權法》上,考查其對資產占有、使用的權利,可分成兩類成員:一是普通成員,擁有完全的權利義務;二是特殊成員,擁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

11、擴展資料: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辦法》第六條 下列人員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由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繁衍,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后代;與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形成法定初次婚姻關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體經濟普通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普通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12、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資格: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的;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愿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

13、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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