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換債券是什么意思?
債券置換是債券持有人作出決定賣出一個或多個所持有的債券,以交換其他被認為是相同或類似的市場價值的債券的一種規避風險的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 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置換債券和再融資債券的區別是什么?
1、置換債券是政府以前有債務,目前還未償還的,是政府的存量債務;再已政府的名義發債,將募集到的資金用來償還即將到期的存量債務。而再融資是指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和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的直接融資。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五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修訂)》
第二十八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